*一阶段,有关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法相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但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核申请表(现设有这种表格);
2.委托书(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人身份证明。
第二阶段,有关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如下: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1.农村村民。它是指农村的农民个人,不包括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居民。
2.城镇待业人员。它是指城镇待业青年和其它无业人员。
3.辞职、退职人员。它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辞职和退职人员。
4.个体工商户。
5.非法人企业的私营企业。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人员和经济组织。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如下:
1.领表;申请人凭《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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