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也涉及国税与地税的权益关系。“营改增”后,虽然体制上“一税两制”,但管理上统一由国税局负责征管。从而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减少机构摩擦。失去对营业税的征收和管理权限,除了征管上失去连续性外,对地税局的冲击也是可想而知的,地税局的职能和存在理由也由此受到质疑,从而将影响国、地税机构在设置上的重大改革。
“营改增”还涉及上下游企业的价格博弈。对于试点服务企业,“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可作进项税抵扣。对于增值税发票抵扣所带来的减税利益,自然会在上下游企业之间通过定价博弈来消化。*后结果必然是根据供求、在竞争中由上下游企业双方共担增税损失和减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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