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狠抓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地
(一)规范执法,明确规则。在新的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务部门及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化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九大产业相关税收政策及新法涉税审批流程进行梳理,印制《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等作为对纳税人的宣传册、基层操作的工具书。
(二)加强跟踪,分类联系。结合户管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以及列入阶段跟踪的企业名单,进行梳理分类后,确定分局重点、所级重点联系名单,实施跟踪、走访、调研,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做好政策落地准备。
(三)多管齐下,全面宣传。通过财务例会、税务子网站、区报、区有线电视、户外电视传媒等多种媒介进行全面、持续宣传,确保政策人人知晓、落实到位。联手科委召开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专题宣讲会,就近期相关高新技术方面的税收法规进行解读,并于会后一一解答企业的提问。
(四)狠抓基层,主动服务。以管理所为抓手,建立健全联系人制度。部分分局管理所分管税收政策的所长和相关专管员作为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税收工作的联系人,负责政策落实与反馈的联系工作,了解纳税人个性化需求,变纳税人上门为税务机关主动对接,由简单的政策告知转到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方案,解决个性化问题,强化个性化服务。
(五)走访联动、信息共享。注重加强与区科委等部门的沟通联络,从源头上及时把握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纳税人的变化情况、产业特点,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政策,为决策做好参谋工作,为争取政策做好准备工作。
二、强化后续管理,确保征管、政策双落实
国税函[2009]203号文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备案。对于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此,各分局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核实,提高政策执行的遵从度。分局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不放松税收征管,保证了政策有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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