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文化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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